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扎实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卫生部部长  高强
(2006年3月28日)
同志们:
    今天,卫生部召开全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对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我们这次会议非常重视,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同志亲临会议指导并将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医药购销活动中,一些医药、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采取给予财物、有价证券、回扣、提成等不法手段,高价推销其医药产品;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利用医药采购、医疗服务、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这种不正当交易行为由来已久,屡禁不止,成为医药购销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也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引发了大量医疗纠纷和其他社会问题,危害极大、贻患无穷,必须严加治理,坚决遏制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重点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担任组长,22个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形成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整顿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控制和降低医药服务价格,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良好的机遇。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认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查处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花样翻新,危害严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违反回病施治原则,滥用高价药品和高值耗材,损害了患者健康;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置医疗道德于不顾,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近年来各地查处的一些窝案、串案和大案要案,令人触目惊心,不少医疗机构的领导和知名专家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发生严重的商业贿赂现象,既有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放松管理监督,部分医务人员贪图物质享受、见利忘义等原因,也有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流通秩序混乱,药品审批过多过滥,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打击不力等原因。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领导甚至认为收取回扣、提成可以增加医务人员收入、提高待遇,调动其积极性,对这些错误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直接参与,助长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蔓延。虽然行贿和受贿是双向行为,是构成商业贿赂的两个方面,但商业贿赂的恶果是通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服务和处方开药,最终把负担转嫁到患者身上。可以说,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能够抵制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贿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乐在其中,推波助澜,商业贿赂就会畅通无阻。对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坚持眼睛向内,坚持从自我做起,坚定信心,旗帜鲜明,迎难布上,扎实工作,务求取得治理商业贿赂的明显成效。
二、明确目标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对于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保护广大医务人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卫生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部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制订了《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天又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把这项关系到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关系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的通知要求,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弘扬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卫生部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各种商业贿赂问题,既要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依法依纪严厉查处数额巨大、唯利是图的受贿案件,严厉打击钻营取巧、坑国害民的不法药商。同时,通过教育、制度、改革、监督等项措施,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二是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思想上、工作上的充分准备,做到周密考虑,精心组织。要做好组织准备和教育动员;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防止走过场;要及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发展态势,加强政策研究和分类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根据中办、国办通知要求,卫生部确定了专项治理工作的五项重点。各地区各单位都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本单位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掌握易于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专项治理工作既要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又要突出抓好药品、高值耗材、医用器械购销及处方开药、耗材使用等重点环节。四是严格掌握政策,维护稳定大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治理与做好日常医疗服务的关系,既要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稳定,保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三、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和卫生部的工作安排,按照以下步骤,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
(一)对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对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的问题、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卫生队伍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中办、国办《意见》要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由主管(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引导行业单位认真开展。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决定,对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涉及医疗机构的问题由卫生部门负责,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卫生部的部署,扎实开展工作。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到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活动,分为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等五个阶段。为保证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要突出抓好五个关键环节:一是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掌握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二是组织动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凡是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和临床医疗服务中,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要认真查找,主动讲清问题,并上缴有关钱物。这项工作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动员和组织,既不搞人人过关,又不能留下死角。三是针对查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对一般不正当交易问题,要重在教育、重在纠正、重在制度建设。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只要说明情况,上交钱物,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对数额较大,但能主动说清问题的,可以依法依纪从轻、减轻处分;对已掌握确凿证据拒不自查自纠、甚至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是切实抓好整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的办法,切实加以整改。各医疗机构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服务思想,规范服务行为。自查自纠基本完成后,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部门要派驻人员督促解决。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要进行重点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领导的责任。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力量,派出工作组,有重点地对各地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大案要案,可以表明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强决心,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自查自纠活动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两项不同的工作,既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简单地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不能割裂。自查自纠活动中可以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查办大案要案也可以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要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准确掌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一般性错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做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达到教育多数、惩治犯罪的目的。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拓宽畅通信访举报的渠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内部人员或当事人、知情人举报投拆。要善于从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组织力量进行筛选排查、分析研究和判断甄别,确定重点集中查处。同时,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二是对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三是坚决查处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商业贿赂案件主要发生在医药购销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也有密切的联系。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在招标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监督检查等活动中,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四是要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药监等执纪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强大合力。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纪代法、以罚代刑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坚持常抓不懈。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意预防的方针,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与加强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与整顿医疗服务秩序、严格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对自查自纠问题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探索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要加强思想教育。在医疗卫生行业大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医疗机构的廉政文化建设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明是非,知荣辱,形成以热爱祖国为荣、服务人民为荣、崇尚科学为荣、辛勤劳动为荣、团结互助为荣、诚实守信为荣、遵章守纪为荣、艰苦奋斗为荣和以危害祖国为耻、背离人民为耻、愚昧无知为耻、好逸恶劳为耻、损人利己为耻、风利忘义为耻、违法乱纪为耻、骄奢淫逸为耻的良好风尚。二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健全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单病种费用等信息,引导患者就医,促进有序竞争。要完善医生处方管理制度、药房付药制度和评价制度,堵住医生收受回扣的漏洞。要严格按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开展药品和大型医疗设备、高值耗材和招投标活动,并严格执行顺价加成的规定。要健全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奖金监管。部属部管的大型医院要在各方面做出表率。三要创新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要设立医疗服务监督机构,调剂充实人员,建立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检查医院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服务收费、合理处方开药、预防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内部收入分配、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收到的效果。四要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务人员分配制度。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控制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增长,遏制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维护公益性质;规范医务人员分配制度,严禁科室承包、收入分成和私设小金库。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处,就会导致法不责众的后果。医药购销中的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由来已久,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法纪松弛,查处偏软偏宽。对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拒不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我行我素,违规操作的,不仅查处直接责任者,还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医院领导和卫生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要按医师法的规定,吊销其执业执照。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卫生部门一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组建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这是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卫生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成,陈啸宏同志和李熙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抽调人员集中办公。陈啸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由厅长、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厅、局主管副职或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各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各地区各单位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目标要明确,重点要突出,措施要具体,要求要严格,便于落实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工作方案要报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领导责任,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专项治理工作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制。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硬化,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调查研究、部署工作、组织推动、检查督促,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如果存在有关问题,要率先自查自纠,讲清问题,轻装上阵,做好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要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的部署和卫生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专项治理的成功经济和有效做法。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工作建议,要及时上报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卫生部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认真贯彻中央部署,不落实治理措施,不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甚至搞部门和单位保护的,要建立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同志们,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为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