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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需冷处保存药品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15    点击数:

因我院各科所用药品中有许多属于生物制品或需冷处保存制剂,为了保证临床使用药品质量,提高临床用药安全性,依据2005年版《药典》以及药品说明书要求:“生物制品以及某些注射液应在2~8°C避光贮藏”的要求,特制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需冷处保存药品的规定。内容如下:

1.各个药房及病区的冰箱、冷柜用于贮存需要冷藏的药品。

2.应建立检查、记录制度,每日检查、调节、记录冰箱、冷柜的温度,使其保持在2~8°C。

3.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应按其规定的条件贮存。

4.应采取措施防止不应冷冻的药品结冰。

5.为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温度下保存,并保证药品的安全,不要将药品放置在冰箱门的架子上。

6.每个冰箱、冷柜必须有类别标识,每个药柜(架)必须粘贴标有药品名称、规格的标签。

7.药品摆放时,应与四壁间留有空隙,药品间也应留有空隙,不得混放,防止拿错和妨碍空气流通。

8.药品摆放时,标签应向外。

9.同种药品应按批号集中贮存。有效期的药品应按批号远近依次或分开摆放,以“用旧存新”为原则,将较早到期的药品放在前(上)边。

10.不得在冰箱、冷柜存放食品。挥发性有机试剂需冷藏的,应在专用冰箱内密闭保存。

11.冰箱、冷柜中应常备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时能较长时间地维持低温。停电时,非必须情况下,不得开启冰箱、冷柜门。

12.取、用冰箱和冷柜内的药品时,应尽量迅速,防止开门时间过长。

13.应及时向各个药房组长或病区药柜负责人报告冰箱、冷柜的非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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